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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祖左宗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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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章:《中日江宁和约》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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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谈大局已定,1旁的3国调解团也松了口气,开始谋划如何在日本攫取权益。

    1895年5月25日上午11时40分,左念微代表清政府及东南巡阅府与日本在江宁愚园铭泽堂内签订了自1840年来第1个对外优势条约——《中日江宁和约》。

    其主要内容包括:

    第1、日本承认朝鲜、琉球等国为中华藩属,即日撤去在两国所设1切机构,归还此前所占两国国土之全部,其事宜暂由东南外务总司管辖;

    第2、日本将管理下开地方之权并将该地方所有堡垒、军器、工厂及1切属公物件,永远让与中国,具体地域如下:长崎县及其附属岛屿、大隅诸岛;

    第3、前款所载及黏附本约之地图所划疆界,俟本约批准互换之后,两国应各选派官员2名以上为公同划定疆界委员,就地踏勘确定划界。

    若遇本约所约疆界于地形或地理所关有碍难不便等情,各该委员等当妥为参酌更定。各该委员等当从速办理界务,以期奉委之后限1年竣事。但遇各该委员等有所更定画界,两国政府未经认准以前,应据本约所定画界为正。

    第4、日本约将40万日円,40万银元,合计英镑1200万交与中国,作为赔偿军费,该款分作8次交完,每百抽5息,以英镑或等价黄金偿还。另,日本约以3000万日円购回佐贺、宫崎、鹿儿岛3县,该款分3次交完,同以英镑计;

    第5、中日两国所有约章,因此次失和自属废绝。日本约俟本约批准互换之后,速派全权大臣与中国所派全权大臣会同订立通商行船条约及6路通商章程。

    第6、见今日本已开通商口岸以外,应准添设下开各处,立为通商口岸,以便中国国民往来侨寓、从事商业工艺制作。所有添设口岸,应得优例及利益等,亦当1律享受。

    如下列各口,东南巡阅府得派遣领事官于前开各口驻扎:广岛县广岛市、爱知县名古屋市。

    第7、本约批准互换之日起、新订约章未经实行之前,所有中国政府官吏臣民及商业、工艺、行船船只、6路通商等,与日本最为优待之国礼遇护视,1律无异。中国约将下开让与各款,从两国全权大臣画押盖印日起,6个月后方可照办。

    第8、中国军队见驻日本境内者,应于本约批准互换之后3个月内撤回;但须照次款所定办理。

    第9、日本为保明认真实行约内所订各款,听允中国军队暂占守9州岛鹿儿岛等县。又,于日本将本约所订第1、第2,两次赔款交清、通商行船约章亦经批准互换之后,日本政府与中国政府确定周全妥善办法,将通商口岸关税作为剩款并息之抵押,中国可允撤回军队。

    倘日本政府不即确定抵押办法,则未经交清末次赔款之前,中国应不允撤回军队;但通商行船约章未经批准互换以前,虽交清赔款,中国仍不撤回军队。

    第9、本约批准互换之后,两国应将是时所有俘虏尽数交还。日本约将由中国所还俘虏并不加以虐待若或置于罪戾;日本约将认为军事间谍或被嫌逮系之中华、朝鲜、琉球之臣民,即行释放。并约此次交仗之所有关涉中国军队之日本臣民,概予宽贷,且饬有司,不得擅为逮系。

    附约:《中日上海条款》、《朝鲜专案》、《琉球专案》

    这几条中,日本还需要分别赔付朝鲜、琉球各5百万日円。

    “本约批准互换日起,应按兵息战。且,自本约奉大清帝国大皇帝陛下及大日本帝国大皇帝陛下批准之后,定于光绪2十1年闰5月2日,即日本明治2十8年6月2十5日在长崎互换。于此,请两国全权大臣署名盖印,以昭信守。”

    随着书记官宣读完毕,该提案草案将会在润色后,在今天下午3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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