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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位让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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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一章 朝廷大调整!锋利的刀!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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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法律法条之人,他们担负其这个责任,也十分合适。

    朱允熥阐述了一下自己对立法工作的看法。

    “立法要细致,做到凡事皆有法可依。”

    “用刑要谨慎,不可量刑过重。”

    “另外,以罚代刑,交钱免予处罚之事,自即日起,全面停止。”

    “有犯罪而需罚钱者,直接判决罚款即可,但罚款与刑罚不能两相抵消。”

    自秦汉以来,历代封建王朝都有一个非常“优良”的传统。

    那就是一个人犯了罪,只要交钱,就可以免予刑罚。

    比如,偷盗了二十两银子的财物,按律要仗五十,但他愿意交二百两银子,便可以不用挨板子了。

    只有杀人案,造反案等特别重大,影响极其恶劣的案件,才不能交钱免罚。

    这一制度,为历朝历代所采用,大明也不例外。

    当然,比起汉朝,大明已经好多了。

    汉朝甚至有不少官员被判了死罪,交一笔钱后,便免罪了。

    大明已经对很多交钱免罚的范围进行不少限制,但仍然有不少罪,还是可以交钱免刑。

    在朱允熥看来,这实在太荒谬了。

    法律真成了有钱人的法律。

    这一条,非改不可。

    杨士奇轻轻点头,道:“太孙殿下想得周到,此项确实该废除了。”

    眼下大明国库又不差钱,以罚代刑,毫无必要。

    但罚款又是必须的。

    有些罪,只能罚钱,也必须罚钱。

    杨广孝亦轻轻点头,道:“如此安排甚妥。”

    “还有都察院。”朱允熥目光内精芒一闪,道:“都察院亦要大改,原来的职责主要作为三法司之一,监督办案审案,日后只作为监察机关,主要负责监察百官。”

    “加强都察院的监察之权。”

    “对于官员违反朝廷法令,品德低劣等诸多行为进行监察,派出监察御史巡视天下。”

    在朱允熥看来,都察院是非常有用的监察机关。

    一方面,都察院皆是文官,从上到下,朝廷所有官员对于都察院监察,并不存在任何抵触情绪,天下官员的接受度很高,由他们对官员进行监察,名正言顺。

    另一方面,正因为这些人只是言官,且没有除监察之外的任何实际职务,所以哪怕他们掌握了监察大权,也不可能威胁到皇权。

    说白了,都察院的御史,在外面见官大三级只是表象。

    皇帝要杀他们,就如同杀一只鸡一样的简单。

    这与杀武将,或杀其他手握实权的朝廷大臣,都是不同的逻辑。

    为什么有明一朝,皇帝仍然不是特别愿意重用都察院,反正更喜欢用厂卫呢?

    究竟根源,自然是皇权与儒家文化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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