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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祯重振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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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7章 礼法条文和朝会法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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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朝会、常参会,皇帝应定期召开,百官按职级参与。
大明皇帝任免朝廷大臣,朝廷大臣辅佐皇帝处理国事。
凡大事廷议、大臣廷推、大狱廷鞫,未担任大学士的辅政大臣、弼政大臣、议政大臣、承政大臣、枢密大臣、资政大臣和六科都给事中皆有参预权力。
大明皇帝对国会、朝会、廷议、廷推、廷鞫等会议的决定有否决权力。
大明诸司实行集议制,三人以上议事必须集体商议,集议会成员一律平等。诸司主官可主持召开集议会,对集议会决定有否决权力。
具体由《大明帝国朝会法》规定之。(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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