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他虽只有一票,却对集议会决定有否决的权力。”
召集会议和否决的权力,都是朱由检之前授予的。
此时他想着这两点,感觉主官的权力,确实高于普通集议会成员。
而且袁可立的话中还隐藏着一个意思,那就是朝会上皇帝和群臣都不平等,集议会成员一律平等根本无从说起。
所以朱由检从善如流,修正道:
“集议会的成员,除主官外一律平等。”
“参加会议的成员,在决策时都拥有一票权力。”
“但是主官有否决权,可一票否决集议会决议。”
这下群臣终于满意了,尤其是各衙门的主官。
不过朱由检这时,又提出来一个问题,把自己授予主官否决权的用意道了出来:
“主官对集议会决定有否决权,朕对朝会和廷议、廷推、廷鞫的决定,是否有否决权力呢?”
这让群臣面面相觑,有些答不上来。
因为理论上来说,皇帝确实有否决权,甚至在廷推时还能点陪推。
但是如果皇帝真的这样做,会受到舆论指责。
皇帝对不满意的决定,最多也就能留中不发而已。
此时,皇帝把自己的否决权和主官的否决权挂钩,群臣商议之后,还是由袁可立出面道:
“陛下确实可否决廷议、廷推、廷鞫决议,或者让群臣再次商议。”
“同理,主官在集议时有否决权。首辅可否决阁议,六部尚书可否决部议,九寺正卿可否决寺议,各院掌院可否决院议。”
如此可谓皆大欢喜,皇帝、首辅和各衙门的主官,对此都很赞同。
这些主官是认为有了否决权他们在本衙门的地位能够得到保障,朱由检则是认为明确否决权后,他对不喜欢的决议总算能一票否决了。
这样他就能对朝政更好地放手,不至于每次廷议和廷推,都要小心翼翼计算票数,避免结果会不符合心意——
劳心劳力了两年多后,他实在不想把精力浪费在这种事情上。决定以后对不符合心意的结果就否决,而不是完全把控廷议和廷推。
至于因此引来非议什么的,在给主官否决权后他也不在乎了。因为他相信大明诸司主官将来一定会用否决权,他们在这点上,根本没底气指责自己。
就在这样的来回商议中,大明的朝会和集议会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之前规定的廷推法、廷议法等制度,同样被纳入《朝会法》。
唯有国会,因为需要由选举产生,还要规定士农工商比例,要制定单独的《国会法》,甚至要制定专门的选举法律。
这些被写入《大明礼法公约》、由礼法衍生的法律,被定为和《大明律》拆分的六律一个级别,都属于第一等级法律。
刘宗周主持的国会礼法委员会,根据商议的结果,初步拟定一条礼法条文:
大明皇帝统领大明朝廷、统揽大明国事,召开朝会处理国事,大明诸司需遵行之。
大明帝国朝会有大朝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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