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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祯重振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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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2章 大明礼法公约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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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的原则,皇帝也必须遵循,维护这个道义。

    但在具体怎么执行上,则由具体的法律规定。皇帝不一定会遵守,甚至可以用诏令,废止某些变得不合道义的法律。

    这是朱由检之前调整三法司时就和袁可立商议过的,在他思索几年后得到完善,明确律令同级:

    “皇帝的诏令和法律同级,视作临时法律对待。”

    “历代先帝的诏令只要没有明确废止的,都要继续沿用。”

    “但是和现有律令有冲突的,则不再继续执行。”

    “这次重制礼乐,就是要整理法律和诏令,确定各种以后要执行的法律和法规。”

    袁可立对此最了解,虽然不再负责三法司事务,如今仍在这个场合说道:

    “陛下之前曾提到,以后废止法律的诏令,需要规定时间。”

    “臣以为诏令的颁布、时限等规定,同样要写入约法。”

    “约法第三章的法律制定和修改,应改为律令制定和修改。”

    群臣纷纷附和,朱由检在思索之后点头同意,从礼法上确定了诏令和法律同等级的地位。

    然后又有臣子说道:

    “婚姻法属于户律,臣以为不应单独立法,应该继续放在户律内。”

    “第一等级法律,应该是从大明律拆分的六律。”

    “其余法律,则定为第二等级。”

    这一点也让很多臣子附和,因为他们习惯了大明律的六律。皇帝专门把婚姻法独立出来,他们反而不习惯。

    朱由检思索了一下,想到后世的婚姻法也被并入了民法典,就没有在这件事上纠缠,认可道:

    “婚姻法可继续属于户律。”

    “户部就是民部,户律也可以说是民法典。”

    “它和刑律刑法典等六律,是最重要的法律。”

    “颁布之后要由国会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朝廷大会认可、皇帝允许,方可进行更改。”

    “六律之下的其他法律,则属于第二等级,只需要国会一半以上通过,就可修改条文。例如公司法、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

    “国会之前制定的货币法案、盐业法案等法案,转化为法律之后,可以定为第二等级法律。”

    “或者更低一个级别,定为部门法规。”

    朱由检提到这里,又具体解释道:

    “例如盐业法案,它其实可以定为第三等级的部门法规。”

    “在盐业市场发生变化时,由盐政总署提出修改。”

    “只需要国会常委会通过即可,不用召开全体会议表决。”

    “地方法规,则需要地方议会表决,定为第四等级的法规。”

    “下位法不得和上位法相抵触,同位法不得相矛盾。”

    “这点要写入约法,礼法委员会、还有朝廷和地方的礼部和三法司机构,都有维护这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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