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朕真的不务正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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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七十五章 有六部没皇帝,可不就是小朝廷?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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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道人家,哪里懂这些,我就觉得,他们呢,造反是不敢的,但借着造反的名头,谋财的胆子还是有的,而且无法无天。”王夭灼不懂政治,也不懂妥协,她就觉得杀得少了。

    《大诰》里有一个洪武十八年的案子,叫妄给妻室案。

    说山西洪洞县姚小五有个妻子叫史灵芝,结婚多年,有孩子三个,但结婚多年后,史灵芝突然被告了。

    早些年,史灵芝和唐家的长子有婚约,后来兵荒马乱,还没成婚,长子就死了,史灵芝这才嫁给了姚小五。

    可是这唐家次子唐寅山认为,史灵芝该是他的,因为按照元朝旧俗‘收继婚制’,唐闰山作为弟弟,有权接收兄长的一切财产,当然也包括名义上的嫂子史灵芝。

    这件事离谱就离谱在,从洪洞县知县,到刑部尚书都认为没有任何问题,都觉得唐寅山的诉求非常合理,就把史灵芝判给了唐寅山。

    姚小五气不过,带着妻子就跑到京城敲了登闻鼓,朱元璋知道后大怒,下旨说:系人伦纲常之道,乃有司之首务,故违不理,所以有司尽行处斩。

    从上到下砍了个遍,明刑弼教。

    这件事最离谱的就是,唐寅山的诉求,即便是在元朝也是不合法的,因为忽必烈入中原就下旨,汉人不得收继,此乃胡人礼。

    到了至顺元年,元朝律法更是明确规定:今后汉人、南人收继庶母并阿嫂的,合禁治,男女各八十七杖、主婚者笞五十七下,媒合人四十七下,聘财一半没官,一半付告人充赏。虽会赦尤离之。

    就是说,有人敢收继婚,所有的财产一半分给举报者,鼓励举报。

    到了大明就更不合法了,洪武六年,大明律就明确规定:若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妇者,各绞,直接杀都得死。

    大明有司从上到下能做出这种判罚,并且无一人纠正其错误,其实就是洪武初年的一个最大问题,对大明政权的不认可,对元朝松散统治的认可,朱元璋管的太宽,管得太多,人元朝皇帝,啥都不管。

    这就是一种对抗情绪在作祟,当然,上下有司的对抗失败了,因为就是按照元朝法律,那也不合法。

    收继婚这种草原来的恶俗,就因为杀人杀的多,在洪武十八年后,彻底废除掉了。

    当一个问题无法解决的时候,可以看向祖宗成法的《大诰》,里面有很多解决问题的粗暴但直接办法。

    皇帝经行之处,腥风血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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